广东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