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将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种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