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