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河道管理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