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