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省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湖长,履行河道管理的有关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