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农业结构调整应当保护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应当高于其他耕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