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供耕地补偿责任承担者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开垦。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在本辖区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易地开垦,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