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