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已修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