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条已修改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