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