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