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