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