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