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