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