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