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不得随意增设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