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七)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
(八)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