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