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