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