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