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