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