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