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条已修改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