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