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