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