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二条已修改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主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