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江海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