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江海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