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