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在政府预算中列入正常防汛经费和特大防汛费。特大防汛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台风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防汛和水文测报设施及水毁防洪工程修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