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爆破、钻探、打井的;(二)临时堆放物料的;(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活动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