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破坏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