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其宽度为依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潮水位所确定的水面宽度的一倍至二倍;其上界线不超过最高潮水位线,下界线不低于最低潮水位线。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设置标志。涉及使用海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