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爆破、钻探、打井的;

(二)临时堆放物料的;

(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