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