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或者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