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