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