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