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