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十七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