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

(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