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建设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