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相结合的农业机械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