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

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和司法机关依职权自行决定的鉴定,不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