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二)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三)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四)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