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所在的鉴定机构的管理;(八)按规定办理鉴定援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