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和补充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材料;(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执业类别的鉴定;(五)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获得合法报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